第三十八条

尚未生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邀请其他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