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