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八条尚未生效本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可以与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联络机制,促进消费纠纷调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