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