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