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金融管理、电信、邮政、民航监管等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