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第四十条尚未生效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