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赠与的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