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