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