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