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以下项目,优先给予担保或者授信支持:(一)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得到国家或者本市相关部门表彰或者推荐,并且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