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激励措施第六十条有效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完善节能领域的直接融资产品,拓展节能服务机构、企业节能项目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本市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相应的信贷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