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四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制定专门的节能培训计划,保证相关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节能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