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降碳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