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降碳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