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和区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市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