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