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市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