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国防教育的落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