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二)人民武装干部、退役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各类学校教师;

(四)现役军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