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