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超过规定期限;

(二)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