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毁坏选票、毁坏投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人、检举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

(三)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对前款规定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