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对村具体选举办法的制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投票选举等环节实施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