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建议后进行调查,并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没有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