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按照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