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四十一条有效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