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三十九条有效渔业船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其他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