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第三十六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章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