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