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