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所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大功率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性能和装备水平,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捕捞生产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