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