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渔业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发布航行通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