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相应证书。

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有效证书、不符合适航要求、船载网具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不符的,不得离港从事渔业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地点。渔业船舶应当服从管理调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