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渔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数智化建设。

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