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禁止携带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