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西夏陵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西夏陵的文物执法工作。

西夏陵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西夏陵保护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林草和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