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夏陵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西夏陵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西夏陵保护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西夏区、永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西夏陵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