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内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