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