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遗产区(保护范围)和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无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发现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