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遗产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张贴、踩踏、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违法采集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除消防演练以外使用明火;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或者立墓碑;

(四)种植不符合西夏陵保护管理规划的植物;

(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七)擅自在限制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游览;

(八)擅自驾驶车辆进入;

(九)擅自开展测绘活动;

(十)其他危害西夏陵及保护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