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