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县城特色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和地方特色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文旅品牌。前款规定的传承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保护对象原有核心功能、历史风貌和文化特征,不得破坏保护对象的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