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县城特色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和地方特色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文旅品牌。

前款规定的传承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保护对象原有核心功能、历史风貌和文化特征,不得破坏保护对象的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