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历史遗迹、名胜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地名、档案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