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成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安全、宜居、特色、繁荣、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