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省加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作配合,推动航道管理区域信息共享、上下游联勤联动、干支流衔接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安全应急等方面加强协作,推进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和航道领域协同执法,协调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