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