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