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