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行维护通航建筑物,也可以委托航道机构或者其他单位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